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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 B 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 C 表見代理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 D 表見代理之規定,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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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把家裡的鑰匙交給朋友請他幫忙澆花,結果他卻拿著鑰匙私自把你的房子賣給了不知情的買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房子被偷賣的你」,還是「看到鑰匙就相信朋友有權賣房的買方」?請試著從「本人是否創造了誤導他人的外觀」以及「第三人的信賴是否合理」這兩個角度去思考,什麼樣的行為表徵才會讓法律要求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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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第 169 條的核心!**表見代理(Apparent Agency)**的精髓在於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第三人」。當本人(Principal)的行為創造了一種「授權的表象」(如將印章與支票併同交付),導致第三人誤信其有代理權時,本人就必須負起授權人的責任。你能在干擾選項中辨識出這一點,顯示對代理權授與的外部行為有很清晰的認知。

法律行為與意定代理的範疇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代理權的適用範圍。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為了彌補意定代理中權限表徵的瑕疵,因此不適用於權限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更關鍵的是,代理制度僅適用於「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而不包含事實行為(如單純的勞務、施工)或侵權行為(Tort);換言之,我們不能說某人「代理」另一人去撞車或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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