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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寡母甲與其獨子乙及媳婦丙三人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 H 屋,並收藏有一幅本土知名畫家的油畫 P。丁曾向甲出價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求購遭拒,後丁知乙缺錢,私下向乙表示,如果乙能拿 P 畫售讓給丁,願意付 100 萬元現金購買。乙回家慫恿甲讓乙「妥善保管」P 畫,甲心想 P畫遲早歸乙所有,遂將 P 畫交給乙保管。數日後,乙通知丁已經取得 P畫,願以 100 萬元現金價售讓,並約定於 115 年 1 月 1 日付款取畫,後雙方依約完成交易。同年 6 月 1 日甲去世。試問:丁是否於何時取得 P畫的所有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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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三個核心考點:(1)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的要件、(2) 占有與交付的法律效力、(3) 無權處分人繼承本人的法律效果。思考順序上:第一步,先界定乙將畫賣給丁的行為性質。乙僅受託「保管」P畫,取得直接占有但無所有權,故乙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給丁,構成「無權處分」。第二步,檢驗丁是否能主張「善意受讓」。題目明示丁「曾向甲求購遭拒,後知乙缺錢而私下向乙表示...」,這顯示丁明知P畫為甲所有,並非乙所有,丁屬「惡意」第三人,因此不適用善意受讓制度,1月1日交易完成時,丁尚未取得所有權,該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第三步,探討甲死亡後的效果。甲於6月1日死亡,乙為獨子(媳婦丙無繼承權),故乙單獨繼承甲的遺產,此時乙取得了P畫所有權。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無權處分人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最後,得出結論與具體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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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無權處分」、「善意受讓」要件之審查,以及「無權處分人繼承本人」時之物權變動效力與時間點。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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