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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在民國(以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 A 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將此一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 3 年竟没考上,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 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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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告登記之效力及附條件法律行為期待權之保護。核心爭點為:1. 預告登記對抗第三人之效力範圍。2. 甲於條件成就前處分A房地之效力。3. 乙得否請求塗銷登記及交付房地。須區分債權與物權效力,並討論預告登記是否賦予絕對的塗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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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為附條件法律行為期待權受侵害時,當事人之權利;二為預告登記之效力,尤指預告登記權利人得否直接請求第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相對人交付標的物。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本案甲乙間關於 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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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發生時點。核心爭點在於判斷「考上律師」究為條件或期限,以及條件成就之效力。應說明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並非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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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考上律師」之定性(條件或期限)及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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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關係。核心爭點在於:丙遭乙塗銷登記後,丙對甲得主張之權利性質。應探討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之要件(權利存在之時點),以及與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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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出賣人甲因標的物上有預告登記,致買受人丙之所有權遭塗銷,甲對丙應負之責任為權利瑕疵擔保或一般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