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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則規定:「中央法規以明定直轄市政府之方式指定本市享有該事務之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以上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的兩種模式。請問這兩種模式有何不同?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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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權限委任」與「內部權限劃分」之區別。需說明行政程序法上權限委任之要件(法規依據與公告),並對比地方自治團體依組織法規劃分管轄權之法理基礎,最後點出行政法院實務對「權限劃分」合法性之肯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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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方自治團體「權限委任」與「內部權限劃分」之要件差異及行政法院實務見解。 【解析】 壹、兩種模式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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