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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為 3 年
  • B 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C 裁處權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雖仍可裁罰,但相對人得拒絕繳納
  • D 同一行為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範國家機關行使裁罰權力有「時間限制」時,這項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機關儘速行使公權力並穩定法律秩序。請思考:如果期限屆滿後,機關竟然還能做成裁罰,這樣是否能達到「限制機關權力、保護人民權益」的目的呢?這種法定期間比較接近「權利直接消滅」,還是民法上的「權利還在但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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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權的法律效果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此處的 3 年屬於除斥期間,其目的在於促使行政機關儘速行使公權力並穩定法律秩序。一旦期間屆滿,行政機關就完全喪失裁處權限,不得再做成裁罰處分;而非「仍可裁罰,僅相對人得拒絕繳納」(後者為民法消滅時效之抗辯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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