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於民國 115 年 6 月 3 日在民間公證人丙前為公證遺囑(下稱系爭公證遺囑),將 A 地贈與乙之子(即丁)。戊為遺囑見證人之一,其係為受遺贈人丁之生母,而丁出養予己(養母)。數日後,甲發現見證人戊為丁之生母一事,旋即主張系爭公證遺囑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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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遺囑與見證人資格,首先要辨識出本題測驗「遺囑見證人消極資格」與「收養效力對天然血親關係之影響」。接著應該思考:民法第1198條對於遺囑見證人有何限制?受遺贈人的特定親屬可以當見證人嗎?思考方向:丁是受遺贈人,戊是丁的生母。民法第1198條第3款規定受遺贈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最大的爭點來了:丁已經被己收養,丁與生母戊之間還是「直系血親」嗎?請回想民法第1077條第2項,收養是讓本生父母與子女間的「天然血親關係」完全消滅,還是只是「停止權利義務」?如果天然血統依然存在,戊是否仍受見證人資格的限制?若見證人不符資格,遺囑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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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天然血親關係是否因收養而消滅?以及受遺贈人之本生父母擔任遺囑見證人時,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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