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剛滿 12 歲的小學六年級學生甲,疑因不滿上課分隊狀況,持樂樂球棒攻擊老師乙,隔天學生甲向老師乙道歉,但該名教師仍報警處理。派出所二名員警獲報後著制服開巡邏車進入國小校園,帶回老師乙與學生甲至派出所製作筆錄,雖然老師事後表明不願提告,但全案警方仍函送少年法庭處理。試論述本案員警將學生甲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其處理程序之適法性為何?又少年法院(庭)對學生甲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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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梳理案件關鍵事實:1. 甲剛滿12歲(年齡是超級關鍵);2. 甲在校園打老師(可能觸犯傷害罪);3. 警察隔天著制服進校園帶回甲(強制處分與校園自治);4. 老師事後不提告(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警方仍函送少年法庭。接著思考爭點:甲適用少事法嗎?警察進入校園及帶回的程序合法嗎?如果欠缺訴追條件(未提告),少年法院能受理並處理嗎?可以聯想少事法第2條(少年年齡)、警政署的校園規範、以及少事法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在保護事件中的特殊實務見解。把事實套入法規,一步步檢驗警察的行為和法院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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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三個主要考點:1. 剛滿12歲者是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2. 司法警察進入校園並將非現行犯帶回之程序適法性;3. 告訴乃論之罪未據告訴,少年法院是否仍應受理並進行後續保護程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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