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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於民國 115 年 6 月 3 日在民間公證人丙前為公證遺囑(下稱系爭公證遺囑),將 A 地贈與乙之子(即丁)。戊為遺囑見證人之一,其係為受遺贈人丁之生母,而丁出養予己(養母)。數日後,甲發現見證人戊為丁之生母一事,旋即主張系爭公證遺囑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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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土地贈與丁。見證人之一的戊是丁的「生母」,但丁已經被己「收養」。甲後來主張遺囑因見證人資格不符而無效。
  2. 🔍 爭點辨識: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是否仍屬於民法第1198條限制的「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而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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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受遺贈人出養後,其「本生父母」是否仍屬民法第1198條第4款所稱之「直系血親」,進而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若遺囑見證人資格欠缺,該遺囑之法律效力為何?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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