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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0 題

依據藥師法,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多少人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 A 1 人、1 年
  • B 1 人、2 年
  • C 2 人、各 2 年
  • D 2 人、各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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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督與責任」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要確保一個單位的調劑安全,最少需要幾位有經驗的人在場監督?再者,在藥師專業養成的過程中,你認為政府會設定一個多長的時間點,作為一個藥師具備「獨立且資深」經驗的認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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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20-1條規定:「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根據該法條後段明文可知,當醫療機構聘用藥師提供藥事服務時,必須至少有 1 人具備 2 年以上的實際調劑執業經驗,才能提供藥品調劑服務,因此選項 B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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