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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自有房屋投保地震險並指定自己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保險金額等同於保險標的價值,保費每年五千元。五年後經鑑價發現該房屋價值僅有八百萬元。下列關於當事人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B 如甲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不得請求其他賠償
  • C 如甲非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契約僅以八百萬元有效,保險費應調整為每年四千元
  • D 如因甲之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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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理賠的金額被允許高於財產實際的價值,這對被保險人維護財產安全的心態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保險法律又是透過什麼機制來防止這種潛在的道德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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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的法律處理以及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已經有了相當穩固的基礎。

善用比例計算掌握法律效果

在財產保險的領域中,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因為事故而額外獲利。當房屋價值因市場變動或鑑價縮減,導致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便產生了超額保險的情形。依照我國《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若當事人並非出於詐欺意圖,該契約僅在標的物實際價值的範圍內有效;既然保障範圍縮減,保險人自然也必須按比例返還多收的保費。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公式得出正確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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