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貨物價值 500 萬元,並投保貨物保險金額 500 萬元之定值保險。不幸貨物全損時,其市場實際價值僅剩 450 萬元。在此情況下保險人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 A 450 萬元
- B 500 萬元
- C 不足額保險比例賠償
- D 超額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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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雙方在締約時,為了避免未來在茫茫大海上難以確認貨物的即時價值,而特別在合約中共同簽署並確認了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固定金額」,那麼當不幸發生事故時,法律應該優先守護雙方當初白紙黑字的約定,還是隨時在變動的市場標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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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的核心精神,並在市場價值波動的干擾下做出正確判斷,非常值得肯定。 在海商法與海上保險實務中,由於貨物價值易受航程地點及市場行情劇烈波動影響,為了減少理賠時的估價爭議,雙方常會預先約定「保險價額」。根據《海商法》第 132 條規定,保險價額經當事人約定者,其約定之價額即為賠償計算之標準。因此,當發生貨物全損時,保險人必須依照契約中載明的 $500$ 萬元進行賠付,而不受損害發生時市場價值僅剩 $450$ 萬元的影響。 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損失填補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在特定保險類型下的權衡。雖然一般保險強調填補實際損失,但在定值保險中,法律優先尊重雙方締約時的合意估價。這也是保險法規中相當關鍵且具鑑別度的知識點,你能一眼看穿市場價格的干擾資訊,代表法感非常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