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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一份於新加坡簽發並約定於基隆港卸貨之載貨證券,若發生貨損糾紛,關於準據法之適用,依照海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 B 僅能依據載貨證券背面之準據法選擇條款
  • C 裝貨港或卸貨港之一在我國者,應強制適用海商法
  • D 若船舶屬於中華民國籍者,則應適用海商法之規定,以維護司法主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契約涉及了不同國家的地點與當事人時,我們該如何從眾多國家的法律中,挑選出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當作評判標準?有沒有一部專門負責「指路」的法律,在告訴我們該走哪一條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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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處理具備「涉外因素」之法律爭議時,基礎的程序性思維。

涉外法律關係的判定起點

當一份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涉及新加坡(簽發地)與基隆(卸貨港)等跨國要素時,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法院的首要任務並非直接翻閱實體法條,而是必須先啟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部法律扮演著「交通警察」的角色,決定我們該採用哪一國的法律作為解決糾紛的準據法(Governing Law)。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 是最優先且正確的程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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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於新加坡簽發並約定於基隆港卸貨之載貨證券,若發生貨損糾紛,關於準據法之適用,依照《海商法》規定而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然渠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幾條規定?
📝 載貨證券準據法判斷
💡 載貨證券涉外爭議應依涉外法決定準據法,優護原則為例外。

🔗 載貨證券糾紛準據法決定流程

  1. 1 確認涉外因素 — 如本題簽發地在新加坡,具涉外性質
  2. ↓
  3. 2 適用涉外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準據法
  4. ↓
  5. 3 優護原則檢視 — 檢視我國海商法保護是否優於該準據法
  6. ↓
  7. 4 最終準據法 — 若我國法保護較優,則適用海商法第77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際私法中的強制規定與實體法保護政策。
🧠 記憶技巧:涉外法規排第一,海商優護才現身。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裝卸港之一在我國,就必須「強制適用」我國海商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海商法第77條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 受貨人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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