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一份於新加坡簽發並約定於基隆港卸貨之載貨證券,若發生貨損糾紛,關於準據法之適用,依照海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 B 僅能依據載貨證券背面之準據法選擇條款
- C 裝貨港或卸貨港之一在我國者,應強制適用海商法
- D 若船舶屬於中華民國籍者,則應適用海商法之規定,以維護司法主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契約涉及了不同國家的地點與當事人時,我們該如何從眾多國家的法律中,挑選出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當作評判標準?有沒有一部專門負責「指路」的法律,在告訴我們該走哪一條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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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處理具備「涉外因素」之法律爭議時,基礎的程序性思維。
涉外法律關係的判定起點
當一份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涉及新加坡(簽發地)與基隆(卸貨港)等跨國要素時,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法院的首要任務並非直接翻閱實體法條,而是必須先啟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部法律扮演著「交通警察」的角色,決定我們該採用哪一國的法律作為解決糾紛的準據法(Governing Law)。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 是最優先且正確的程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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