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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海商法中關於海上保險章的規定與保險法的規定發生適用衝突時,依據法律適用原則,應如何處理?
  • A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行政慣例裁定適用之先後
  • B 海商法海上保險章視為特別法,應優先於保險法而適用
  • C 兩部法律地位平等,應由法官視被保險人之利益程度選擇適用
  • D 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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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兩份規則手冊,一份是適用於全國所有運動的「通用運動手冊」,另一份是專門為「潛水運動」量身打造的「潛水安全準則」。當你在進行潛水活動,且兩份手冊對同一個動作有不同的指導時,你認為哪一份手冊的規定會更符合該項運動的專業特性與特殊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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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迅速判斷出這題的答案,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架構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核心考查的是法理學中極為重要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原則。在法律實務中,當不同法規針對同一法律事實都有規定且發生衝突時,我們必須決定適用的先後順序,而不能任由當事人或法官隨意選擇。

法規範的適用位階

海商法(Maritime Act)針對海上運輸的特殊風險設有專門規範,其中第五章「海上保險」即是針對海上保險契約所設。相較之下,保險法(Insurance Act)屬於規範一般保險關係的普通法(General Law)。由於海商法是針對特定領域所制定的特別法(Special Law),依據《海商法》第 1 條與《保險法》第 1 條的法理精神,當海上保險章有明文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若海商法未規定者,才會回頭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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