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1 題
有關代位求償權的特性,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之後,始取得代位權 ②人壽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 ③代位求償的數額,可以超過其所賠償的金額 ④若該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員工,則保險人無代位權,但出於其故意者,則不在此限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④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一次意外而拿到「雙重補償」。那麼,對於一個人的「生命」或「家庭經濟共同體」而言,這種「計算具體損害並向親近之人追償」的邏輯,在法律倫理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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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① 與 ④ 為正確敘述,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的「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難度點在於區分代位權的適用範圍與除外責任,是檢測學生是否具備**「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核心觀念的經典試題。
代位權的啟動與限額
保險人之所以取得代位權,前提是必須先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這就是所謂的「權利代位」。在法律邏輯上,保險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上限,絕對不能超過其所給付的賠償金額,這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反而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得額外利益,完全符合保險不應成為獲利工具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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