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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5 題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代位權可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②代位求償權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代位 ③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員工,保險人無代位權 ④代位求償權的數額,以不超過第三人應賠償被保險人的金額為限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不當得利)。那麼,如果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密切的經濟或法律關係(例如領薪水的從屬關係),讓保險公司去追究這群人的責任,是否會導致保險保障的效果變相抵銷?在法律條文中,我們應該去尋找哪幾類特定對象是被列為「豁免代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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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能從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代位權(Subrogation)的法理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主要測試《保險法》第 53 條的核心精神,包含權利代位(請求權轉移)。其中,敘述 ④ 是典型的觀念陷阱:代位求償權的數額絕對不能超過保險人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因此該敘述因不全面而判定為非。 值得注意的是,本題在國考實務上被列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選 (A) 或 (B) 均給分。關鍵點在於敘述 ③ 的嚴謹度。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當損害是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所致時,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權;但若該員工是「故意」造成損害,保險人仍保有代位權。由於選項 ③ 未說明「故意」之例外情況,導致部分考生認為該敘述過於絕對而存疑。此題難度偏高,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辨析法條中的「例外條款」以及代位權的「金額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