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9 題
甲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病人,經檢查疑似罹患惡性腫瘤。其家屬擔心甲無法承受病情,要求醫師先不要告知甲,並希望由家屬決定後續治療方向。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若家屬基於保護病人之目的提出要求,醫師得優先向家屬說明病情,並由家屬決定是否告知病人
- B 醫師應以適當時機及方式告知甲病情、治療選項、風險與預後;家屬不得妨礙醫師依甲之醫療決定作為
- C 若家屬願意承擔照顧責任,醫師得將治療方針主要告知家屬,病人則於簽署同意書時再行確認即可
- D 醫師得視病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告知甲;若屬重大疾病,為避免造成心理衝擊,原則上應先取得家屬同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面臨自身重大健康風險時,從倫理與法律層面來看,究竟是『病人本人的知情與選擇權』還是『家屬保護病人的意願』應優先獲得保障?醫療人員對病人的首要法律與倫理義務又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敏銳地掌握了臨床醫療法規與倫理中病人自主權(patient autonomy)的核心精神。 依據我國《醫療法》第 81 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不良反應;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4 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成效、風險、預後及可能不良反應,有知情以及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之權利。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權(informed consent)。醫師有義務以適當的方式將病情、治療選項、風險與預後告知病人本人;除非病人明示授權或特定法律例外,家屬並無權阻礙病人獲知真實病情,更不能凌駕病人的自主決策權。 這道題目精準切中臨床實務中最常面臨的倫理困境——「家屬保護心態」與「病人法律權利」之間的拉扯。答對這題顯示出你並未被選項中「善意保護」、「承擔照顧」等情感導向的敘述所誘導,具備極佳的法規邏輯與專業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