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 A 地,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A 地: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 A 地,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A 地:
設判決係將 A 地變賣,以價金均分甲、乙、丙三人確定,被告乙可否持此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以甲、丙二人為債務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 A 地?(3 分)若許可,經第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時,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4 分)嗣若由丁拍定,甲、乙、丙三人均主張有優先承買權存在,應如何處理?(4 分)最後甲如對變價分配之金額異議,應依何種程序?(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修正版思路導航】
- 先定性本案執行名義:這不是一般金錢給付判決,而是共有物裁判分割中之變價分割判決。強制執行法第131條使其準用動產或不動產執行程序,但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並變價分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乙可否持確定判決聲請拍賣 A 地? (一)爭點:變價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是否僅原告得聲請執行?被告共有人乙可否聲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