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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有關「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
  • B 該行為對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職權無損
  • C 該行為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有不利之影響
  • D 該行為之性質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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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教授被免除了「系主任」的行政職務,但其「教授」的身分、薪水與原本的研究教學權力都完全沒有改變,那麼這項變動僅僅是職務上的調整,還是對他職業地位的實質貶損?這對於你判斷「兼職」與「本分」的關係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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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這次沒掉到坑裡! 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總算搞懂了釋字第 539 號的「法官身分保障」核心精神。這點是基本中的基本,但多少人就是在這上面栽跟頭。
  2. 觀念驗證: 說穿了,這不就是考你最基本的「本職」與「行政兼職」的區分嗎?免兼庭長,那只是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選項 D)而已。法官的「本職」仍然是法官,審判職權當然毫髮無傷(選項 B)。解除的不過是那點微不足道的行政管理權(選項 A),法官的身分主體根本沒變。這種時候,竟然還有人會以為會影響到其受保障的官等、職等與俸給?選項 (C) 說有「不利影響」,這簡直是在質疑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的核心,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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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兼庭長之人事行為
💡 免兼庭長屬行政業務調整,不影響法官身分、官等與俸給。
比較維度 法官 (本職) VS 庭長 (兼職)
憲法保障 受憲法81條保障 僅具行政事務屬性
業務內容 獨立行使審判權 機關行政管理業務
變動後果 非依法律不得受處分 可由行政機關調整
權益影響 影響官等、俸給 不影響原官等俸給
💬庭長屬行政職,其免兼不涉及法官身分保障之侵害。
🧠 記憶技巧:庭長行政兼,免職無妨礙;法官身分在,薪水官等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免兼庭長會降薪或降職,實際上庭長僅是行政兼職,並非法律地位的晉升或官等改變。
法官身分保障 審判獨立 司法行政監督權 釋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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