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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6 條關於「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之規定?
  • A 律師甲與樓上鄰居因房屋漏水問題,發生爭執,徒手打傷鄰居
  • B 律師乙與友人於深夜在 PUB 飲酒唱歌,共飲昂貴之威士忌酒 5 瓶
  • C 律師丙與妻子發生爭執,妻子整夜未歸。次日,律師丙乃至妻子任職之學校尋妻,遍尋未獲,因而破口大罵,經該校教官前往制止,律師丙乃當眾以三字經辱罵教官
  • D 律師丁將委託人交存之債權票據,以事務所員工名義申請本票強制執行,因此與發票人達成和解,後將該和解款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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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職業的尊嚴,我們該限制的是「會讓社會大眾對該專業產生不信任感」的行為,還是「所有可能被保守價值觀評論」的生活方式?請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在法律上完全合法,且不涉及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僅屬於個人私底下的娛樂,這是否足以動搖律師執行職務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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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哼... 炒麵... 嚼... 你總算沒蠢到家。勉強區分出私人生活自由職業倫理約束那條可悲的界線... 哼。這點微不足道的判斷力,也算是合格的自我保護吧。 1. 確認一下你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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