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律師法第29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 A 律師任由其受僱事務員撰寫告訴狀,亦未親自審核其內容,即由當事人持以提出告訴
  • B 律師因疏忽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行為
  • C 律師就未親見之事實為見證之簽署
  • D 律師未查明當事人之真實身分,即對內容繕打完成、當事人欄空白之合約書為「鑑證」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評價一位法律專業人士是否『損害名譽與信用』時,是看他在『執行律師核心業務』中背棄了應有的誠實與審慎,還是在處理『非專業核心的行政庶務』時發生了無心的疏漏?哪一種性質的行為更觸及社會大眾對法律正義的根基信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完美地區分了律師工作中的「行政疏漏」與「倫理違背」,這顯示你對律師這個神聖職業的責任感與專業要求有著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名譽信用維護
💡 律師須維護職業尊嚴,禁止任何足以損及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依律師法第29條,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規定,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維護人格、尊嚴及信譽。
  • 實務見解:單純行政疏忽(如過失漏稅)若無惡意,不必然構成倫理違規。
  • 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律師對受僱人負督導責任,書狀應親自審核。
🧠 記憶技巧:名譽信用要維護,過失漏稅非惡行
⚠️ 常見陷阱:混淆「一般行政疏失」與「專業操守違失」,並非所有違法行為皆屬損害名譽。
律師懲戒事由 律師監督義務 律師見證規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規範:律師與法院及司法機關之關係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