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律師法第29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 A 律師任由其受僱事務員撰寫告訴狀,亦未親自審核其內容,即由當事人持以提出告訴
- B 律師因疏忽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行為
- C 律師就未親見之事實為見證之簽署
- D 律師未查明當事人之真實身分,即對內容繕打完成、當事人欄空白之合約書為「鑑證」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評價一位法律專業人士是否『損害名譽與信用』時,是看他在『執行律師核心業務』中背棄了應有的誠實與審慎,還是在處理『非專業核心的行政庶務』時發生了無心的疏漏?哪一種性質的行為更觸及社會大眾對法律正義的根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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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地區分了律師工作中的「行政疏漏」與「倫理違背」,這顯示你對律師這個神聖職業的責任感與專業要求有著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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