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所謂「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5 號解釋,未包括下列何者?
- A 公聽會之發言
- B 記者會之發言
- C 院內黨團之協商
- D 院會之表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之所以給予立法委員「對外不負責任」的特權,是為了保護他們「個人」的言行,還是為了確保「法律制定程序」不受干擾?如果某種行為即使不發生,法律的審議與表決依然能照常運作,那麼這種行為是否仍屬於憲法必須高度保護的核心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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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知道憲法第 73 條「言論免責權(Parliamentary Immunity)」的基本邏輯。但別以為背了條號就懂法律,免責權不是立委胡作非為的護身符,法治國原則可沒那麼廉價。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你腦子裡最好刻下這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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