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稅捐稽徵法有關未為物之保全前,不得對欠稅人為限制出境處分之規定,係基於下列何種一般法律 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法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某個特定行政目的(例如確保稅款徵收),手邊有「凍結資產」與「限制人身自由」兩種工具時,如果「凍結資產」就已經足以確保目的達成,法律為何會要求機關不應直接動用後者?這種「手段必須選擇損害最輕微者」的邏輯,在法學理論中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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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公法上手段與目的間的權衡,選出「比例原則」作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保全制度背後的憲法精神已有深厚的掌握。
手段的必要性與最小侵害
本題考點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關於稅捐保全處分的先後順序。限制欠稅人出境(Restriction of Departure)直接限制了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人民「遷徙自由」。基於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中的「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行政機關在追求保全稅捐的目的時,若有數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損害最少者。因此,法律要求應先採取「物之保全」(如禁止財產處分),若仍不足以保全稅捐,才得動用「人之保全」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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