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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甲乙二人共同向主管機關提出工廠設置許可之申請,主管機關之決定為:「准予設立,但甲乙二人應另行繳納一百萬元之回饋金。」上開書面通知分別寄給甲乙二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二人應先繳納回饋金,前開核准才發生效力
  • B 甲、乙二人無須共同提起訴願,得僅由甲單獨提起訴願
  • C 若本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甲乙二人必須同列為原告,否則本案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不合法
  • D 若甲乙二人接獲通知之時間不同,以較早接獲之時間點作為甲乙二人提起爭訟之法定期間的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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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行政處分同時對兩個人產生負面影響(例如要他們付錢),但這兩個人對於是否要向政府挑戰該決定意見分歧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想救濟的人「先行救濟」,還是必須強迫兩個人意見一致後才能開啟法律程序?這涉及到個人權利保障與行政效率之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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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爭訟中「共同當事人」的處理原則。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處分附款(Administrative Collateral Provisions)的性質,以及在行政救濟中共同訴訟的類型。該處分要求繳納回饋金,在性質上屬於「負擔」,且甲、乙兩人雖然共同申請許可,但在法律人格上仍屬獨立的權利主體。

訴願權利之獨立性

行政處分對甲、乙分別送達後,各別產生的法效力與救濟期間應獨立計算。雖然兩人在實體法上具有共同利益,但在行政訴訟法或訴願法的邏輯中,這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Similar Necessary Co-litigation)。這類訴訟強調的是「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但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共同起訴」。換言之,甲可以為了自己的權益單獨提起訴願,而毋須徵得乙的同意,亦不因乙未起訴而影響甲的救濟權限,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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