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 B 原告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如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被告應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C 於普通共同訴訟,其一人之行為所生利害,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 D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須全體共同向法院聲明,始得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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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是由兩個不同的單位協力完成的,當你想要推翻這個決定時,若法院只對其中一個單位判決「決定無效」,而對另一個單位卻維持「決定有效」,這樣的判決在法律實務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矛盾或執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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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訴訟中「共同訴訟」的核心規範!這題的設計非常有水準,不僅考驗你對法律條文的熟稔度,更測試你是否能將抽象的訴訟類型與具體的行政行為(如共同處分)相互掛鉤。
共同訴訟的效力原則
在行政訴訟法中,普通共同訴訟(第 38 條)採「獨立原則」,即其中一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影響;而必要共同訴訟(第 39 條)則是為了確保「裁判合一確定」,但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特別規定僅有在行為「有利於」全體時,效力才及於全體。選項 (A) 與 (C) 忽略了這項「有利原則」與「獨立原則」的區別,因此皆非正確描述。至於選項 (D),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雖須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但並非要求所有人在每一訴訟行為中皆須「共同聲明」才能續行訴訟,法律有相應的補正與強制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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