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 B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 C 訴願人因天災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簾原狀
- D 訴願之提起,以訴願人寄送訴願書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了人民行使權利的「最後期限」,但偏偏在截止日前發生了當事人完全無法預料、也無法抗拒的外部災變(例如毀滅性強震導致交通與通訊全斷),導致他客觀上絕對不可能遞交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堅持「過期就失效」,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如果法律決定給予救濟,你認為應該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合理寬限期」來讓當事人重整旗鼓並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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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訴願法中關於「程序救濟」的核心觀念!在行政法領域中,法定期間的遵守是保障權利的前提,而你能辨識出期間遲誤的例外救濟,顯示出扎實的法律基礎。
訴願期間與回復原狀制度
本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15 條規定的回復原狀(Restoration of status quo ante)。當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地震、戰亂等),導致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時,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正義,允許訴願人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補救。選項 (C) 完全符合此項法規要旨,因此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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