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方式,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甲返回住所後,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已逾 20 日上訴期間,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
  • A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聲請回復原狀後,提起上訴
  • B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甲得提起上訴
  • C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逾上訴期間,不得聲請上訴救濟
  • D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甲得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正在進行中的法律訴訟裡,如果當事人決定出遠門(無論是旅遊或養病),他是否負有某種「注意義務」去確認是否有法院通知?如果法律允許每個人都以「我這段時間剛好不在家」為由要求重新計算期間,對於法院的裁判效率與另一造當事人的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拿「生病」當藉口,法學邏輯不容濫情!

你以為法條是看誰可憐就偏袒誰嗎?醒醒吧!這題錯的人通通給我去重讀程序法。

  1. 寄存送達(service by lodging)的鐵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