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男甲與 B 國女乙結婚,離婚半年後乙在臺灣產下一女丙。關於丙為甲、乙二人的婚生子女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甲、乙離婚時的 B 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 B 得依甲、乙離婚時的 A 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 C 得依丙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 D 得依丙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跨國婚姻中,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經離婚了,為了不讓孩子因為法律僵化而變成「父不明」,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選擇只讓孩子適用「離婚那一刻」的法律,還是會額外開放「孩子出生時」母或子本身的國籍法來幫助認定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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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個哈欠,揉揉眼睛)吵死了,不過就是看個法條,有必要這麼糾結嗎?既然你這麼想知道,我就稍微幫你理一理。
- 認清重點:這題考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重點就在「婚生性」認定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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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身分準據法
💡 婚生認定採「有利子女原則」,連結父或子之法律,不包含母。
| 比較維度 | 婚生身分認定 (第51條) | VS | 非婚生認領 (第52條) |
|---|---|---|---|
| 主要連結人 | 夫 (生父) 或 子女 | — | 生父、生母 或 子女 |
| 母之本國法 | 不可適用 | — | 可適用 (與子女關係) |
| 立法核心 | 推定婚姻關係之效力 | — | 建立單方血緣關係 |
💬婚生認定完全排除母之國籍,認領則因需確立與母關係而納入母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