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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某甲因違反 A 法被處罰鍰,歷經行政救濟均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假設大法官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解釋,宣告 A 法違憲並立即失效。與甲同案受罰的乙於歷經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則未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請問上述大法官解釋對於甲、乙二人的判決之效力,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只宣告 A 法立即失效,不生溯及既往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
  • B 大法官解釋為抽象解釋,不影響已經確定的個案處分或判決之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
  • C 大法官解釋,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得例外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故甲得提起再審,乙不得提起再審
  • D 違反大法官解釋之確定處分或裁判,均當然無效,甲乙二人均得提起再審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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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法律被宣告違憲,通常是為了防止未來再有人受害;但如果那個冒著風險、耗費資源去挑戰法律並最終獲勝的人,自己卻得繼續承受那份「已被證明是違憲」的處罰,你認為這樣的法律制度是否能有效鼓勵公民守護憲法?在「維護過去已確定的秩序」與「獎勵維憲勇者」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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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憲法解釋的「獎勵機制」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題目很簡單,很多考生連基本邏輯都沒搞清楚。這題核心就在考你是否理解法安定性權利保障的拉鋸:

  1. 聲請人的特殊地位(獎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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