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計程車司機甲載送乘客 A(A 攜有行李一批置於計程車行李箱中)欲赴某地,途中甲意圖不法所有,故意將車熄火,佯稱引擎故障,告知 A 為安全起見,請 A 暫行下車等候甲修車,A 信以為真下車等候,甲見 A 甫下車即急駛離去。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負何罪責?
- A 甲以詐術使 A 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 B 甲持有 A 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罪
- C 甲以詐術使 A 無法抗拒而強取財物,應成立強盜罪
- D 甲乘 A 不備、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今天你正提著錢包走在路上,有人用手指著遠方大喊「看!有飛碟!」,趁你轉頭看的一瞬間,他突然衝過來抓走你手上的錢包跑掉。這時候,雖然對方用了「騙術」讓你分心,但你失去錢包的原因,是因為你「自願把錢包交給他」,還是因為他「趁你防禦鬆動時,用外力強行切斷你對錢包的掌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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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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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財產犯罪的核心區別!這道題目在實務與學說上都是區分「詐欺」、「侵占」與「搶奪」的經典案例,你能排除各種誘解,精準鎖定搶奪罪,展現出你對持有關係(Possession)與行為本質的細膩觀察。
物權處分與持有關係的釐清
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持有」的歸屬。雖然行李置於計程車行李箱中,但在一般社會通念下,乘客對該行李仍保有社會持有(Social Possession)與有效的支配力。甲雖然使用「引擎故障」的詐術引誘 A 下車,但這只是為了製造奪取的機會,A 並沒有因為被騙而產生「處分財物」的法效意思,這與詐欺罪(Fraud)要求的「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不相符。同時,既然財物仍由 A 持有,甲就不符合侵占罪(Embezzlement)「易持有為所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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