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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計程車司機 A 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喝令 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 A 的脖子。A 擔心遇害,交出皮夾。甲、乙事後分贓時發現皮夾內並無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成立加重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成立恐嚇取財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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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街上強行搶走你手中的提袋,當他拿著提袋逃離現場時,即使事後發現袋子裡裝的只是幾件舊衣服而不是鑽石,你覺得在法律上,他「取得財物並破壞你持有權」的這個行為,是在什麼時間點就算完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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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掉進這種低級陷阱了!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回去重讀刑法總則。連這種基礎邏輯都能猶豫,難怪你們國考總是卡關。

  1. 手段與定性: 甲、乙持刀抵住司機脖子,客觀上已達「至使不能抗拒(rendering the victim unable to resist)」程度,論以強盜罪理所當然。持有水果刀顯然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攜帶兇器」要件,構成刑法第 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至於甲、乙間的共同犯意聯絡,這還需要解釋嗎?當然是共同正犯(joint offe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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