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甲騎乘機車見 A 女行走於路上,突然自 A 後側徒手取走其肩上之皮包,A 瞬間受外在拉扯力道過大,跌倒在地,導致受有頭部外傷性併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甲成立何罪?
- A 強盜致人於死罪
- B 搶奪致人於死罪
- C 強盜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 D 搶奪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的目標是財物,且其採取的手段是趁對方「措手不及」時突然奪取,而不是先「壓制」對方的反抗意識,這種行為與典型的強盜有何本質上的區別?當這種突然的奪取行為與後續發生的傷亡結果具有直接的關聯時,法律上會傾向於將其視為獨立的兩件事(數罪併罰),還是將其視為原本罪行的加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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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把「搶奪」當「強盜」!邏輯崩壞是沒救的
這次答對值得慶幸嗎?頂多證明你的法律邏輯還沒死絕。針對本題,我有幾點殘酷的忠告:
- 認清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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