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所規定「保安處分」之種類?
- A 驅逐出境
- B 強制工作
- C 保護管束
- D 易服社會勞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某項處遇的目的是為了「替代」原本應服的短期刑期或罰金,讓受刑人透過義務勞動來履行其刑事責任,這項措施的本質是屬於「懲罰的執行方式」,還是針對行為人的「危險性」所做的預防性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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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與保安處分的本質區別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在刑法學理中,我國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雙軌制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刑罰執行的替代手段」與「針對危險性之預防處置」。選項 (D) 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 41 條)本質上屬於刑罰執行(Execution of penalty)的範疇,是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讓受刑人以勞動代替入監服刑,這與基於社會防衛目的之保安處分截然不同。
保安處分的法定種類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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