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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在某債務糾紛中,兩造當事人分別僱 A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和 B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在該案件進行當中,甲律師從 A 事務所離職,轉到 B 律師事務所任職。問甲律師能不能在 B 律師事務所處理前述債務糾紛案件?
  • A 要看甲律師在 A 律師事務所有沒有接觸或承辦該案件,如果沒有的話,就可以在 B 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件。如果之前曾經有接觸,就不可以承辦該案
  • B 為了避免甲律師面對 A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會不好意思,因此甲律師不能在 B 律師事務所承接該案
  • C 不論甲律師在 A 律師事務所時有沒有接觸或承接該案,既然甲律師已經退出 A 律師事務所,自然可以承接該案
  • D 不管甲律師在 A 律師事務所有無承接該案,甲律師均不得在 B 律師事務所承接該案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律師更換事務所是否應受到限制時,其背後的法律核心價值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機密」。請思考,若要達成這個保護目的,我們規範的重點應該是針對「律師這個人的所有移動行為」,還是針對「律師腦中可能攜帶的特定案件資訊」?如果律師根本沒看過卷宗,限制他的工作權是否還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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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核心觀念。法律實務中,律師與當事人間存在高度的信賴關係,律師亦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當律師甲在 A 事務所任職時,若曾參與或因職務接觸過該債務糾紛案,其腦中已掌握了當事人的策略或隱私;若允許他轉職到競爭對手的 B 事務所後處理同一案件,將產生「洩漏情資」給對方的巨大風險,這對原當事人極度不公平。

職業自由與秘密保護的權衡

此題的正確性建立在對「資訊污染」的防免。如果甲律師在 A 事務所期間完全未曾接觸、也不知悉該案細節,法律便不應過度限制其職業發展的自由。因此,判斷標準在於「有無實質接觸」。此題在法律倫理考科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事務所整體的衝突」與「個別律師的實體衝突」。許多考生容易誤選 (D),採取一刀切的絕對禁止態度,但法理上我們追求的是職業流動性當事人保護間的衡平,因此「有無接觸」才是決定性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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