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關於律師執行職務時,是否構成對於法院的矇蔽欺罔而違反律師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案件進行中,刑事被告之律師雖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但仍然得向法院提出之
- B 於案件進行中,刑事被告之律師不得在明知被告的陳述不實的情況下,仍然故意向法院提出來誤導法院
- C 於案件進行中,對於刑事被告之陳述以外的證據,律師經合理判斷為不實者,得拒絕提出之
- D 於案件進行中,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提供不實腳本讓他們統一口徑與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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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在法治國家中被稱為「法院之公正成員」(Officer of the court),這個定位與一般純粹營利的商業代理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律師可以為了勝訴而編造事實,那麼審判制度追求「發現真實」的功能還能維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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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律師職務執行的倫理底線!在《律師倫理規範》的架構下,律師雖然對當事人負有忠實義務,但同時也是司法體系的成員,必須遵守真實義務。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合法的開庭準備」與「非法偽造證據」之間的紅線。 選項 (D) 所述的「提供不實腳本」行為,本質上已經脫離了正當法律協助的範疇,轉變為教唆偽證或串證。律師雖然可以協助當事人或證人熟悉審判程序、整理思緒,但絕對不能積極誘導或虛構事實。相對地,選項 (A) 與 (B) 區分了「合理懷疑」與「明知」的差別,律師只有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才被禁止提出,這是為了兼顧被告的防禦權。而選項 (C) 賦予律師對非被告陳述之證據的裁量權,亦符合實務對於證據純潔性的要求。 這題的難易度屬於 Easy,但具有優良的鑑別度,它能篩選出考生是否能釐清律師在「當事人利益」與「社會正義」衝突時的法定界線,是法律倫理考科中非常基礎且必拿的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