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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下列何選項所列訴訟事件,均應適用簡易程序審判?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及該借款已到期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 5 年利息 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70 萬元,主張其中 30 萬元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另 40 萬元係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50 萬元,主張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競合請求 ④原告訴請判決離婚,並提出兩造合意該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之書面
  • A ①②③
  • B ①③
  • C ②③④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同時請求「還我借款本金」以及「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當法院在衡量這件案子的「分量」以決定要派哪一種程序(通常或簡易)來審理時,你認為法律會把利息這類「附屬在主請求之下」的金額也算進去加總嗎?為什麼法律要針對這種附隨請求做出特別的計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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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不僅考驗你對「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適用範圍的熟悉度,更深入測試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細節,你能選對 B 選項,顯見你在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訴訟標的價額與程序適用的關聯

首先,關於選項 ① 與 ③ 的判斷,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的運用。在 ① 中,雖然有利息請求,但依法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附隨請求(如利息、違約金)」不併計入內,因此價額僅為 50 萬元,正好符合第 427 條第 1 項的簡易程序門檻。而在 ③ 的情況下,由於是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請求權競合」,訴訟標的雖有複數,但給付目的相同,價額應擇其高者計算,因此仍維持在 50 萬元,適用簡易程序。相對地,選項 ② 是單純的標的合併,總金額達 70 萬元,已超越簡易程序上限,應適用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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