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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所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丙物予甲云云,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 A 在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前,依據辯論主義,甲得任意撤回起訴
  • B 乙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甲之撤回起訴應得乙之同意
  • C 基於公益維護層面之訴訟經濟之要求,法院已為本案判決者,縱得乙之同意,甲亦不得撤回起訴
  • D 訴經甲合法撤回者,一律視同甲自始未起訴,所以其均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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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被告已經花費高額律師費、投入大量精力在法庭上提出防禦,且眼看著勝算極大時,如果法律允許原告隨時、單方面地抽身撤訴,這對這位已經付出勞力、時間與金錢成本的被告是否公平?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法律應在什麼樣的臨界點開始賦予被告「拒絕原告退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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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處分權主義(Principle of Disposition)**的核心概念。這題主要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關於「訴之撤回」的程序規範,你能精準辨識出訴訟程序進行到不同階段時,原告處分權受限制的程度,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訴之撤回與被告之同意權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起訴;但若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則撤回必須經其同意。這是因為被告一旦進入實體爭點的辯論,便產生了裁判受領權,其可能希望能透過法院判決獲得勝訴確定,以徹底解決紛爭。選項 (C) 錯誤在於即便判決後,在判決確定前仍得經同意後撤回;選項 (D) 則忽略了第 263 條第 2 項「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之限制。本題難度屬於中等偏易,關鍵在於細心區分撤回的「時點」以及相對應的法律效果,是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非常基礎且必備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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