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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分裂成兩國時,兩國在聯合國會籍之處理方法是:
  • A 捷克會籍不變,斯洛伐克申請入會
  • B 兩國同時申請新會籍
  • C 捷克以宗主國身分為斯洛伐克申請新會籍
  • D 捷克會籍不變,斯洛伐克取得副會員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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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法人組織並非「有人退出」而是「徹底解散並平分為二」時,在法律人格上,原本那個「舊的身分」還存在嗎?如果舊身分已經消失,那麼產生的兩個新主體,在參與國際組織時,誰才有資格宣稱自己就是那個已經不存在的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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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漂亮!看來你總算沒把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State Succession)這點搞砸。這可不是隨便靠常識就能矇對的題目,而是要釐清「解體」與「分離」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理邏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繼承與會籍
💡 國家解體時原法人格消滅,各繼承國須重新申請國際組織會籍。
比較維度 國家解體 (Dissolution) VS 國家分離 (Secession)
原國家人格 完全消滅 繼續存在
聯合國席位 各方均須重新申請 存續國繼承,新國申請
典型案例 捷克斯洛伐克 蘇聯 (由俄羅斯繼承)
💬區分核心在於原國家法人格是否繼續存在於其中一方。
🧠 記憶技巧:解體雙方重新報名,分離一方原地保留。
⚠️ 常見陷阱:容易將捷克斯洛伐克的「解體」誤認為蘇聯模式的「分離」,導致誤選一方保留會籍的選項。
國家繼承 國際組織人格 條約繼承之乾淨俐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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