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下列有關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聲請時,檢察官始得聲請死亡宣告
- B 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C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D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失蹤狀態長期影響到社會法律秩序(例如稅務或遺產管理),但其親屬(利害關係人)可能因為私人因素而不願出面處理時,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應該會如何賦予國家公權力(檢察官)介入的時機?是必須「排隊」等親屬不聲請才能行動,還是應該具備主動且平行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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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漂亮!你能迅速辨識出死亡宣告聲請權人的限制錯誤,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身分權與法律秩序的規範相當熟悉,邏輯十分清晰。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對於死亡宣告之聲請權是併行且獨立的。法律賦予檢察官聲請權是為了維護身分秩序與公益,避免因利害關係人怠於聲請而導致私法關係長期懸而未決,故(A)選項所謂「限於...始得」的補充性限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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