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請求減少費用
- B 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
- C 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得直接請求改善,無須定相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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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旅客在國外旅遊時,因旅行社的重大過失導致行程無法繼續而必須終止契約,從「平衡風險」與「照顧義務」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讓弱勢的旅客自行在異地想辦法回家,還是要求掌握資源的營利事業應負責將其安全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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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遊服務發生瑕疵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依據民法第514-7條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綜合上述規定可知,旅客得直接請求改善而無須定相當期限,亦得請求減少費用與損害賠償。然而,當旅客終止契約時,依法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選項稱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顯與法條不符,故選項 B 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
旅遊服務瑕疵擔保
💡 旅遊服務欠缺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各項救濟權利。
🔗 旅遊瑕疵救濟與終止流程
- 1 瑕疵發生 — 旅遊服務不具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
- 2 行使救濟權 — 直接請求改善(免定期限)或請求減少費用
- 3 終止契約 — 瑕疵重大致目的難達成,旅客得終止契約
- 4 送回義務 — 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費用
- 5 併行賠償 — 若可歸責於營業人,得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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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民法第514-8條有關旅遊時間浪費之賠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