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請求減少費用
- B 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
- C 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得直接請求改善,無須定相當期限
思路引導 VIP
若旅客在國外旅遊時,因旅行社的重大過失導致行程無法繼續而必須終止契約,從「平衡風險」與「照顧義務」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讓弱勢的旅客自行在異地想辦法回家,還是要求掌握資源的營利事業應負責將其安全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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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隱含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旅遊契約的章節有著極其紮實的基礎,尤其在權利主張的細微處觀察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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