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旅客所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旅客之過失所致之旅客傷害,旅客運送人可免責
  • B 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旅客傷害,旅客運送人可免責
  • C 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旅客運送遲到,旅客運送人可免責
  • D 旅客運送人因運送遲到所負之責任,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運送契約中,當發生不可抗力的意外(如天災)導致行程延誤時,雖然運送人主觀上沒有錯,但旅客因此被迫受困車站、需要食宿費用時,這筆「因履行契約所額外增加的開銷」,法律應規定由風險承擔能力較強的哪一方來優先吸收,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旅客運送責任」的核心爭點!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辨析能力,特別是針對「旅客傷害」與「運送遲到」兩者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法律效果究竟是「完全免責」還是「限額責任」的細微差異。

旅客運送人之傷害與遲到責任

在《民法》第 654 條的體系下,法律對運送人課予較重的責任。針對旅客傷害,根據同條第 1 項規定,若運送人能證明傷害係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所致者,運送人確實不負責任(即選項 A、B 所述之免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損害賠償之債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