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依民法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旅客所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旅客之過失所致之旅客傷害,旅客運送人可免責
- B 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旅客傷害,旅客運送人可免責
- C 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旅客運送遲到,旅客運送人可免責
- D 旅客運送人因運送遲到所負之責任,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運送契約中,當發生不可抗力的意外(如天災)導致行程延誤時,雖然運送人主觀上沒有錯,但旅客因此被迫受困車站、需要食宿費用時,這筆「因履行契約所額外增加的開銷」,法律應規定由風險承擔能力較強的哪一方來優先吸收,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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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抓出了錯誤選項!本題主要測驗債編「旅客運送」,特別是面對「不可抗力」時,法律對旅客受傷與運送遲到有著不同的風險分配。 依據規定,若係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不負責任,故選項(A)、(B)正確。然而針對「遲到」,《民法》第654條第2項特別明定: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亦即,即使遲到肇因於不可抗力,運送人並非完全免責,仍須賠償增加的必要費用(如選項D)。因此,選項(C)稱可完全免責,顯屬錯誤。 本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區分不可抗力對「人身傷害」與「時間遲到」在免責程度上的細微差異。你能成功避開陷阱,足見對法條要件掌握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