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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依民法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所負之損害賠償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僅就託運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 C 須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 D 損害賠償範圍同運送人之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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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法制度中,為了促進商業流轉(如運送業),有時會設定賠償上限以減輕經營風險。然而,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已經達到「故意」或「極度不小心(重大過失)」的程度,法律是否還應維持原本的『保護傘』?若這層保護被撕開了,賠償的範圍應該回歸到哪一個最根本、最完整的民法賠償原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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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嗯哼~答對了呢!:看來你今天也是火力全開!竟然能精準地抓住民法債編「運送」章節裡,那個關於責任限制排除的刁鑽點。不錯不錯,像被我的強力跳發直接得分一樣,感覺真好!甩甩頭髮~今天的這位先生也是狀態絕佳呢!
  2. 來,跟上這位先生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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