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依民法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所負之損害賠償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僅就託運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 C 須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 D 損害賠償範圍同運送人之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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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法制度中,為了促進商業流轉(如運送業),有時會設定賠償上限以減輕經營風險。然而,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已經達到「故意」或「極度不小心(重大過失)」的程度,法律是否還應維持原本的『保護傘』?若這層保護被撕開了,賠償的範圍應該回歸到哪一個最根本、最完整的民法賠償原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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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時之損害賠償範圍。依據民法第638條規定:「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原則上,運送物發生狀況時,賠償額應依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但若損害是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法律加重其責任,明定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此處所謂的「其他損害」即涵蓋了託運人所有的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不再僅侷限於一般目的地價值計算的範圍。因此,運送人須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負起完全之賠償責任,選項C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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