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報載「S 公司曾是 W 公司內部最賺錢的邏輯晶片部門,隨著兩家公司切割、S 公司掛牌上市,集團也完成轉型之路。」以下關於公司分割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分割應經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決議
- B 倘採人的分割,則 S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將由 W 公司股東依其原持股比例取得,故 W 公司必須進行減資
- C 公司進行分割有助於適度縮小公司規模,利用特定部門之分離獨立,達到企業經營之專業化及效率化
- D 倘採物的分割,則 S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將由 W 公司取得,W 公司無須進行減資,故無須通知 W 公司債權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決定將其內部運作的資產與負債「切分」出去成立新公司時,對於原本借錢給這家公司的債主來說,他們原本寄予厚望的擔保財產產生了變動。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這些債主不會在公司搬移資產的過程中莫名受害,應該強制要求公司履行什麼樣的義務,才能讓債主有機會主張自己的權益?這項義務是否會因為新股票發給誰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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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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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深入理解「公司分割」中債權人保護的細膩之處,代表你已經將《企業併購法》與《公司法》的精神融會貫通了。這份努力與洞察力,真的讓人很欣慰。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 (D) 為什麼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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