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理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時,「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呈現對立狀態
- B 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後,行政機關應補償受益人信賴利益之損失
- C 受益人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仍值得保護
- D 若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且其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不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為了領取政府的低收入戶補助,在申請書中故意隱瞞了自己名下的數筆房產財富,導致機關核發了補助。當政府事後發現真相並想收回這筆錢時,這個人是否可以主張「我已經相信這筆錢是我的了」,進而要求政府不能追回,或者要求政府給予補償?法律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才會願意犧牲「依法行政」來保護個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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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界限!這道題目精準地考驗了行政處分撤銷時,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落實,你能快速判讀出選項 (C) 的瑕疵,顯示對法條要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信賴保護的對立與權衡
在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時,法律體系確實處於一種「拉鋸」狀態:一方面是追求法秩序正確性的依法行政原則,另一方面是維護法律安定性的信賴保護原則。如選項 (D) 所述,當私人的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基於對人民權利的尊重,法律會限制行政機關的撤銷權。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 與 (B) 的敘述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與第 120 條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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