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並非基於行政損失補償所為之給付?
- A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對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所給付之金錢
- B 行政機關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後,對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所給付之金錢
- C 訴願機關作成情況決定後,原處分機關給予處分相對人之金錢給付
- D 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單方終止行政契約後,給予契約相對人之金錢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我們討論國家對人民造成的財產損害時,決定該稱之為「賠償」還是「補償」的核心標準,通常與該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有什麼樣的關聯?另外,當訴願機關作成『情況決定』時,該行政處分本身在法律評價上是屬於『合法』還是『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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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別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重要的核心概念:**「行政損失補償」與「國家損害賠償」**之區別。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國家責任體系的劃分已有紮實的理解。
行政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界線
在行政法學理中,**「行政損失補償」**通常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實施「合法」的公權力行為,導致特定人遭受「特別犧牲」時,由國家給予的填補(如選項 B、D);或者在撤銷「違法」處分時,基於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而給予的救濟(如選項 A,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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