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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擅自變更營業級別,被主管機關查獲,經處予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遊戲級別證與商業登記。此限期改善之性質為何?
  • A 單純警告之性質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罰
  • D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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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主管機關發出這份書函時,它是否僅是在「提供資訊」或「描述現狀」?抑或是它正以公權力的地位,強制性地在受文者身上「創設」出一個原本不存在的法律義務,且若不履行,將會直接導致法律地位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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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精準判斷「限期改善」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已有深厚基礎。

行政處分的核心識別

本題中,主管機關命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實質上是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對象(某甲)所作出的單方決定,且該決定直接產生了「要求當事人履行特定義務」的法律效果。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關於**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之定義,在學理上屬於典型的「下命處分」。相對於已發生的處以罰鍰(行政罰),限期改善則是為了回復合法狀態而課予的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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