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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依我國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
  • A 私立學校
  • B 各大學之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 C 非法人團體
  • D 某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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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龐大的行政組織中,如果內部的一個小組或委員會做出了決定,我們在法律上應該把這個決定看作是「整個組織」的意志,還是該「小組」具備獨立的人格?具體而言,一個能夠在法院站上被告席的單位,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獨立性」(例如編制、經費或對外發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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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別再鬧這種基本笑話!

正確答案為 (B),這種送分題若還搞錯,真的可以重修行政法了。

  1. 當事人能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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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區分法律主體與內部單位,僅前者具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比較維度 具當事人能力者 VS 不具當事人能力者
組織性質 具獨立法律人格或地位 — 組織之內部單位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2條 — 無法律明文授權
代表實例 私立學校、非法人團體 — 大學系所、教評會
💬當事人能力之有無,核心在於是否具備獨立法律主體之地位。
🧠 記憶技巧:主體有能力,單位沒地位;22看資格,27談代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內部單位」與「獨立機關」,教評會或派出所等內部組織均不具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 非法人團體之定義 公法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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