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甲男、乙女為 A 國人,情投意合結為夫妻。甲男在某次外出途中,車禍身亡。乙女獨自扶養三歲女兒丙,並於五年後嫁給 B 國人丁,兩人於婚後遷居臺北。丁欲收養乙的女兒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收養之問題,涉及法庭地之公安,我國現行法採法庭地法主義
- B 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為兼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應累積適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 C 收養成立後,如變更國籍者,因考慮收養關係之繼續性特質,應依新的國籍決定其本國法
- D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成立當時收養者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對不同國籍的人建立長期的身分關係(例如收養)後,如果之後其中一人的國籍發生變更,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段關係的「法律規範」跟著變動,還是應該維持在關係剛開始時的狀態,才能讓這段家庭關係最穩定、最具可預期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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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收養的成立要件」與「收養的效力」。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2 項之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在本題中,丁(B 國人)為收養者,故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應依丁之本國法(即 B 國法)為準。
收養準據法的適用原則
在現行法規範下,收養的「成立及終止」(§54 第 1 項)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這與選項 (B) 所稱的「全面累積適用」相同。至於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正是直接扣合了同條第 2 項關於「效力」的明確規定,且須注意本條與規範父母子女關係的第 55 條(依子女本國法)有所不同,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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