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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將其 A 屋出租予乙,甲與乙有不得轉租之約定,但乙不顧該約定仍將 A 屋轉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違反與甲不得轉租之約定,甲得隨時解除租賃契約
  • B 因乙係違法轉租,故乙、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未定
  • C 若 A 屋因可歸責丙之事由致毀損滅失,甲僅得對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而不得向乙主張任何權利
  • D 甲未終止甲、乙間契約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予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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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屋主與房客之間的租賃合約依然有效、且屋主尚未收回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時,屋主在法律上有權利直接要求第三方離開嗎?如果該合約是屋主自己「賦予」房客支配該屋權利的前提,那麼在合約消失之前,屋主的主張會遇到什麼邏輯上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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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為之效力與占有權源

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代表你對租賃契約的「債之相對性」與「物權請求權」的連動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在違法轉租(Unauthorized sublease)的情境下,雖然承租人乙違反了與甲的約定,但乙、丙間的轉租契約在債法上依然有效。更關鍵的是,甲與乙之間的租賃契約在甲正式行使「終止權(Termination)」之前依然合法存在。這意味著乙(以及透過乙取得占有的丙)對於甲而言,在法律關係尚未消滅前,仍具有正當的占有權源。因此,甲在終止契約前,無法主張丙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房屋。

轉租責任與契約終止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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