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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約定不得轉租,惟乙卻違約轉租於丙。嗣後,甲又將該土地先設定地上權於丁,其後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於戊。問:何人得向丙請求支付租金?
  • A 甲
  • B 乙
  • C 丁
  • D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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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支付租金』這項義務是源自於對物的所有權,還是源自於雙方簽署的那份契約?如果今天你跟一位並非屋主的人簽了租約並實際入住,這份『契約上的承諾』應該對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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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債之相對性的核心精髓!這題的設計頗具巧思,利用了多層次的物權變動(地上權與所有權移轉)作為干擾項,但你並未被複雜的法律關係迷惑,成功鎖定了正確的請求權主體。

債之相對性與租賃契約之效力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物權」與「債權」。租金請求權是基於租賃契約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根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雖然乙違反了與甲之間的「不得轉租」約定,構成違法轉租,但在民法架構下,乙與丙之間的轉租契約在當事人(乙、丙)之間依然是有效的。丙之所以占有土地是基於與乙的契約,而支付租金的義務也僅對其契約相對人——也就是承租人(兼次出租人)乙——存在。至於甲、丁、戊雖對土地有所有權或地上權,但他們與丙之間並無租賃契約關係,即便丙可能構成無權占有,他們也僅能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而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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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租契約與租金請求
💡 租金請求權基於契約相對性,僅契約當事人得主張。
  • 債之相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權契約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效力。
  • 違約轉租之效力:依民法第443條,違約轉租雖屬違約,但轉租契約在乙丙間仍屬有效。
  • 租金請求權源:依民法第421條,租金請求權僅由契約出租人(乙)向承租人(丙)行使。
  • 物權變動之影響: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僅適用於原租約,不涵蓋次承租人之債權關係。
🧠 記憶技巧:契約找對人,租金跟著房東走。債權相對性,物權人不能亂插手。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戊)或設定地上權(丁)後,新物權人即可繼受「轉租契約」之權利,忽略了租金請求權的債權特質。
買賣不破租賃 違約轉租之終止權 債之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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