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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乙出租 A 屋一棟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租賃期間內,乙不願修繕 A 屋窗戶或地板的瑕疵,故甲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
  • B 甲、乙約定租期 2 年,但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法定方式,故此租賃契約無效
  • C 若 A 屋是輻射屋,但租金極低,甲雖明知為省錢仍承租之,其後甲仍得以危及健康而終止契約
  • D 依民法第 347 條,租賃契約準用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規定,故乙依法僅擔保 A 屋於交付時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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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租到一間屋頂漏水的房子,跟租到一間結構受損、隨時可能崩塌壓傷人的房子,法律對於「承租人是否能直接拍屁股走人」的容忍程度應該是一樣的嗎?當「契約誠信」與「人的生命安全」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選擇保護哪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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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租賃契約中關於「承租人終止權」的核心概念!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C),其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 424 條。通常法律講求「契約自由」與「風險自擔」,但在涉及居住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時,法律會採取強行干預的立場。即使承租人甲在簽約時明知 A 屋是輻射屋,法律仍賦予甲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這是一項具備社會保護色彩的強制規定,不因甲先前的「明知」或「租金低廉」而喪失此權利。

租賃契約的效力與義務釐清

我們同時來看看其他選項的迷思。選項 (B) 是考選部常見的陷阱,依據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一年若未訂立字據,其法律效果是轉化為**「不定期限租賃」,並非無效。而選項 (D) 則誤解了租賃與買賣的差異:租賃是持續性契約,出租人乙不僅要擔保交付時無瑕疵,更負有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狀態的修繕義務(民法第 423、429 條),這與買賣契約的一次性擔保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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